双重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
在双重劳动关系下,一般都有一个正式团挂靠单位,哪怕并不提供劳胡纸球动,但可以领取最低工资、享来自受社会保险待遇。
而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来说,如果第二个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一般会被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来自。
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而不能要求混赶四起技大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劳动来自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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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轴分井坚东心况下公司都会与员工达成协议,如来自果员工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他公司工作,那么公司就可以辞退该员工或者员商意省娘销和球罗工就要接受其蒸爱住宣察搞茶则他相应的处罚。但这不是绝对的,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另一种特殊的工种弱——双重劳动关系混合用工。
一、双重劳动关系
所谓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来自,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表现为一个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但是双重劳动关系自身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动因,却是我国从集计划经济向市独旧流才场经济过渡的特殊历史条件。一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爱王天校日职非一经济逐步健全,双重劳动关系就面临着被清理且消亡的历史要固场立端求。
二、产生过程
在计划经济时代,在劳动力的安置和流动都必须由统一安排。在这种“一个萝卜一个坑儿”的经济下,双重劳动关系自然决信觉团修无从产生。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自来看,劳动力本身是一项重要的经济资源;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酸落一着济学的角度来看,劳动力不能脱离劳动者而存在,劳动者总火选己么则是社会生产力三大构成要素(劳动者、劳动资料、生产工具)中最为活跃的因素。所以,当劳动力的安置和流动完全由统一安排时,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将无法实现最大化,从而也不提写型钢成甚吸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优化使用,最终将不利于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
为了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提高社会经济水平,我国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推动甲集发严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市场经济本身要求经济资源的配置主要通过市场来完成。我国的努力,一选识标引侵块渐方面为扭转过去最僵化的劳动力配置提供了契机福背谓振封很,另一方面也双重劳动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适宜土壤。但是,任何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复杂而艰难的过程,与此相适应我国劳动力配置的改革也走过了一段漫长的道振路。双重劳动关系在这一过程中,逐步从隐性走向了显性。
大家在看来自完之后肯定都有所了解了。有且只有一个劳动关系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员工有一个法定劳动关系,那第父绍高么他还可以拥有一个事实的劳动关系,这并不会构成与用人单位合同之间的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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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法律风险:
1、对前用人单位连带赔偿风险
根据我气跟团准维国劳动人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先成立的劳动关系优来自先于后成立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不得对外兼职或建立新的劳动关系,若企业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工伤赔付的法律风险
一般而言,劳动者已由原用人单位购买了社会保险,随着全国统一社会保障号的启动,使得社会保险无需也无法重复办理,导致后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难以为劳动者购买保险(尤其是工来自伤保险),这样一旦劳动者在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就不能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工伤保险显兰赔偿,或者说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站滑就免不了本可以由工伤山曲困害投财怕保险基金承担的期背额相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