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公务员政审都需要考生提供个人征信报告和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如果是报考部分地区的公检法司等特殊单位,还会要求提供父母及配偶的征信报告和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政审要查征信原因:如果考生本人征信太差,只能说明两个问题:一、经济情况恶劣,入职后贪污受贿风险会增大。二、信用不好,不排除很多人借了信用卡、网贷故意不还。而如果考生是失信被执行人,也就是传说中的老赖,那肯定是同时具备上述两种可能。老赖连飞机高铁都不能坐,公务员更是不用想了。再说父母配偶。目前普通公务员政审不需要审查父母配偶的征信和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报考公检法司等司法类公务员才会审查。为什么?失信被执行人的纳入和撤销是司法机关在管理的,如果考生的家庭成员有成为老赖的可能或者已经成为老赖了,那么考生在工作中可能会出现徇私枉法的情况。为了杜绝这种可能,有些地区的公检法等特殊岗位会审查父母配偶的征信和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以下征信报告不能通过政审:1.考生本人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2.考生有大额借款且逾期严重,经查证无力偿还的;3.考生逾期次数过多,逾期金额过大,经查证属于故意拖欠不还的;4.报考司法类公务员,父母配偶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下征信是没问题的:1.有网贷、信用卡记录不丢人,和贷款买车买房性质一样,在政审中不会被区别对待;2.十个考生里面有八个都会有信用卡和网贷记录,只要按时还款,征信都会被认为是良好;3.普通逾期,小金额逾期是正常现象,政审不会受影响;4.征信报告有问题的,不会直接刷,考察人员会找考生了解情况,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录用。审查征信的方式:1.考生自行到当地人民银行查询个人征信报告,盖章后提交给考察组。或者考生在人民银行网站查询征信报告后打印,交给考察组;2.考生自行在最高法的网站查询失信记录,打印截图交给考察组。若是申请查询本人的信用报告,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2、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若是由他人代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征信查询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2、征信查询委托人授权查询委托书;3、代理人如实填写《个人信用报告本人查询申请表》。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收到异议,应当按照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对相关信息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书面答复异议人。经核查,确认相关信息确有错误、遗漏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确认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当取消异议标注;经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对核查情况和异议内容应当予以记载。 第2种观点: 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政审是不需要查看征信报告的,事业编政审最主要的政审对象是考生个人,1、主要查看考生本人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参加过非法组织、是否有违法犯罪记录等几点;2、其次是查看考生直系血亲是否违法违纪、是否参加过邪教组织等内容。事业单位政审四必查主要审查以下四项:1、一是审查考生的政治思想是否存在问题;2、二是审查考生家庭成员的情况;3、三是审查考生自己或者直系亲属有没有犯罪记录;4、四是单位会派人去到考生所在的单位了解考生的工作学习情况。政审的方法主要是单位派人和审查的对象谈话,并且审查考生的个人档案,个人档案上面会详细记载考生从上学到工作的表现,如果考生有过犯罪或者处分,也会在档案上面有所体现,如果审查过程中存在疑虑,审查人员会发函让考生居住地所在的机关帮忙调查家庭情况,在审查家庭情况的时候,会重点查看考生以及其直系亲属有没有犯罪记录。法律依据《中国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第十六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进事业单位需要提供征信报告,还要看个人政治背景、是否有不良犯罪记录等,一般不是征信黑名单都影响不大。征信是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法律依据:《征信管理条例》 第十 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但是,法律规定可以不经同意查询的除外。征信机构不得违反前款规定提供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