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人可以要求给失信被执行人解除失信信息。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审查同意的;(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首先,失信被执行人与征信记录是两个不同体系管辖的事项,失信被执行人属于司法体系的管辖,征信记录属于人民银行征信体系的管辖。其次,征信记录应当保存5年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并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删除后5年。司法体系只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负责征信记录。已经履行完毕司法文书规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律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此条即是规定的征信记录的保存期限问题,与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关。但人民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欠款逾期行为已经上报征信,还款后需要等待五年后才可删除不良信息记录。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个人逾期未还借款会对个人征信报告产生不良影响,影响包括信用评级下降、贷款难度增加、信用卡额度降低等。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借款。借款期限和方式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应当在借款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和方式内归还借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借款人发生严重逾期未归还债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将逾期未还金额及时纳入征信记录,并进行适当警示或者提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个人征信管理保护个人信息的决定》:第四条 征信机构应当加强个人征信信息、个人隐私保护,确保个人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安全,防范泄露出现的风险。 因此,个人逾期未还借款会对个人征信报告产生不良影响,建议借款人及时按照约定归还借款。
第3种观点: 一、只要起诉征信就有记录吗1、无论什么诉讼,只要是被起诉,以后都会被查询到,除非调解处理。因为现在所有的判决都会上网。所以是会有记录的,其实,即使是判决,只要判决后及时还款,除了名誉外,判决本身对以后的生活没有影响。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信业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二、征信有法判屏蔽后征信上显示吗1、征信有法判屏蔽后,征信上是不会显示的,需要向征信管理机构申请解除征信。征信一词源于《左传昭公八年》中的“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其中,“信而有征”即为可验证其言为信实,或征求、验证信用。征信是依法采集、整理、保存、加工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估、信用信息咨询等服务,帮助客户判断、控制信用风险,进行信用管理的活动。2、征信就是专业化的、的第三方机构为个人或企业建立信用档案,依法采集、客观记录其信用信息,并依法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一种活动,它为专业化的授信机构提供了信用信息共享的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