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这里,自甘风险原则应当包括三个条件:发生在体育活动中;体育活动项目客观上存在固有风险且难以避免;受害人知晓该风险。很明显,本案情形恰好与之吻合。球场情况瞬息万变的情况下,因甲运动员对乙运动员的损害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自然无需承担责任。篮球、足球等比赛是具有激烈对抗性的体育竞技运动,冲撞、阻挡、抢夺等是此类运动的基本动作,在对抗中出现人身伤害的风险在所难免。因此,此类运动的每一位参与者,无一例外地处于该种风险中,即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在此类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如果不存在任何恶意行为或者对运动规则的重大违反,均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否则将不利于此类具有人身危险性的体育运动的健康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案情简介:对训练未提疑义受伤健身房是否担责引发纠纷小孙在健身会所聘请了私人健身教练李某负责指导。一天,李某在指导训练时,小孙体能严重透支,但李某仍然为其增加难度,导致小孙从踏板上摔落受伤。经医院诊断,小孙韧带断裂、膝盖半月板损伤,经过三个多月治疗,花费了1.4万元,小孙找健身房要求承担医疗费,健身房拒绝承担。于是将健身会所告上。判决:健身房应当承担责任综合审理认为,健身房作为公共场所,应当尽到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推定侵权人有过错的原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民法典中还有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健身房为小孙提供了高强度健身服务造成小孙受伤,应当承担责任。律师分析:公共场所管理人应付安全保障义务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推定侵权人有过错的原则,除非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确实没有过错,否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民法典中还有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小孙训练时,私人教练应对其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根据她受伤的情况,应认为健身场馆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应对小孙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小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身体条件、承受能力等有良好的认知,其受伤当日未对训练安排提出异议,同时也未向私教表示体力不支等,应对自身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