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财报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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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明确的是,我国现行律法中并未设立"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之条款,特指的仅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其内容实际上是指依照法定义务进行信息公开的各类公司与企业,若向股东及广大群众公布虚假或隐匿关键实际情况的财务会计报表,抑或对于依法须公开的其它重要信息未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进而对股东或其他相关方造成严重损害,即符合此项犯罪构成条件。
在刑事案件中,本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相关证据亦有其详细要求。
主要有四大方面:
1、客观方面。
本罪要求必须存在公司向股东及广大民众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表,或隐瞒关键事实,从而严重损害到股东或其他人利益的情形;
2、主体方面。
犯罪主体限定于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范围涵盖了所有在境内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附属公司;
3、客体方面。
本罪的复杂客体实际包括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以及股东等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方面。
本罪的犯意只能是故意为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
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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