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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用途的不同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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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分为专用 普通 和专业三类。

有以下5类:
1、专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专用只限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领购使用专用。
2、普通,是指由小规模纳税人使用,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
3、专业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专业是一种特殊种类的,但不套印监制章。
4、机动车销售统一,是指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开具的。
5、二手车销售统一,是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在销售、中介和拍卖二手车收取款项时,通过开票软件开具的。

的用途?
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它分为:普通和专用。

国税发售的包括普通和专用。其中普通又包括:普通商品、加工修理修配、废旧物资销售、收购统一、机动车销售统一、粮食销售、出口商品、其他收入和套印纳税人衔头号普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六条 对违反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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