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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两万元有谅解书怎么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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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两万元有谅解书的判刑标准及诈骗罪不能自诉。诈骗罪可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取得被害人谅解书且退赃,可判缓刑。数额巨大则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别巨大则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诈骗罪是公诉案件,不可自诉,由起诉。宣判时间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改变管辖或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法律分析

一、诈骗两万元有谅解书怎么判刑

诈骗两万元有谅解书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如果积极退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书,可以判缓刑。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巨大指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下;数额特别巨大指诈骗金额50万元以上。

二、诈骗罪能自诉吗?

诈骗罪不能自诉的。诈骗罪是公诉案件,自诉不会受理的,由起诉。我国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告诉才处理的,如、虐待罪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人民不予追究的案件。

三、诈骗罪多久宣判

诈骗罪宣判时间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法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的规定,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诈骗罪的宣判时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三个月。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和人民补充侦查的案件,审理期限会重新计算。因此,诈骗罪的宣判时间会根据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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