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再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