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埃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试用期劳动用人合同(3篇)

试用期劳动用人合同(3篇)

来源:保埃科技网

试用期劳动用人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的争议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劳动争议之一,但就是围绕这一看似简单的争议,其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比如解雇理由是否可以事后补充或变更、违法解除后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何确定、何种情形下劳动关系不可恢复等。

  【案例】:

  20__年10月25日,张铮与泰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合同约定张铮担任北京地区区域销售经理,月薪14000元。同年12月28日,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张铮的劳动合同,且拒绝任何解释。

  张铮申请仲裁,提出6项请求:1、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20__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被拖欠的工资18505.7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报销差旅费、交通费、通话费等费用。4、支付20__年12月30日至20__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损失10万元及25%经济补偿金。5、支付年终奖励工资56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6、公司向其赔礼道歉。

  公司认为,因张铮不符合录用条件,构成对雇佣协议的实质违约;再者,张铮个人缺乏基本诚信,在工作履历中弄虚作假,拒不提供公司要求的背景调查材料;其三,张铮的工作能力无法胜任岗位要求,工作严重失职,缺乏基本商业道德,对公司利益和商业伙伴造成重大损害,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鉴于这些行为,公司有理由解除其劳动关系。但是,公司的相关证据未显示其告知张铮试用期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试用期评估表》及员工手册无张铮签字确认,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员工手册向张铮送达或公示以及将录用条件告知张铮,张铮对此均不认可。所以,公司无法直接证明张铮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解约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张铮主张其工作至20__年12月29日,公司每月20日发放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的工资,其工资支付至20__年11月19日,故公司应支付其自20__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工资。因公司未就其关于张铮工作截止时间、工资发放周期及发放情况的主张提供证据,所以仲裁认定公司以张铮未归还备用金为由拖欠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补发,同时应加付25%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还认为,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张铮在20__年12月29日后无法正常工作获得劳动报酬,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第4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及第3条第12项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给付劳动者,并加附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的规定,公司应按14000元的标准支付张铮20__年12月30日至20__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赔偿费用。

  【仲裁最终裁决】: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按14000元的标准,支付张铮20__年12月30日至20__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赔偿费用;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补发,同时应加付25%经济补偿金。由于张铮的年终奖励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最终,双方在主持下达成协议,由公司向张铮支付一次性赔偿8万元。

试用期劳动用人合同

  20xx年4月23日,小名应征到某公司工作。入职后填写了《员工入职书》,上面说明了小明的岗位及工资等。20xx年8月29日,刚做满4个来月的小明,收到了公司发出的《辞退通知》。离开公司后,阿红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她20xx年5月23日至20xx年8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600元。小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小明的申请。

  该公司不服裁决,将小明告上了。该公司认为,他们与阿红签订了一份《员工入职书》,该《入职书》属于一份不定期的劳动合同。他们不应该再支付双倍工资给阿红。认为,《员工入职书》仅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并没有合法的法律效益,并非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阿红在某物流公司工作期间,物流公司未与阿红签订劳动合同。判决,某物流公司应向阿红支付双倍工资差额18600元。

试用期劳动用人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法规、劳动规章以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经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意签订本合同,并确定双方的劳动关系,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1、负责甲方的安全、保卫工作。

  2、凡外来单位来甲方联系工作的人员,凭有效证件登记方可允许进入。

  3、坚持来客登记手续,外出物品必须查问清楚后方可放行。

  4、按作息时间做好各自入门的开、关锁门工作。

  5、严禁外来人员将易燃、易爆物品携带入甲方。

  6、负责甲方报纸、信件、电报等接收工作。

  7、负责做好不明信件的退还、处理工作。

  8、完成甲方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劳动纪律

  1、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劳动纪律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甲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奖惩。

  3、乙方工作时间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求着装上班,做到举止大方,礼貌待人,服务热情、周到,工作积极主动。

  4、乙方遵守甲方的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泄密。

  四、劳动报酬

  甲方支付乙方工资,实行月薪制。标准为元/月。含各类社会保险企业缴费部分,乙方应签订合同之日起,向有关社保部门自行完善各类社会保险。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1、甲乙双方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甲方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甲方对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

  3、乙方在合同期间如果发生工伤,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甲方对乙方可按工伤待遇执行,报销工伤医疗费用,享受工伤待遇。

  六、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1、本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合同期内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3)合同期内严重违反甲规章制度的。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提前三十天书面告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依据法律、行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4、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通过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以及违反劳动法规乙方工作时间的;

  (3)甲方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5、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1、乙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95)223号文的规定),要求乙方承担下列损失:

  (1)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

  (2)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

  (3)因乙方对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甲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按劳部发(94)481号《违反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执行。

  八、双方需约定的其它事项。

  九、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执行。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