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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产纠纷应向哪个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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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诉讼,在民事诉讼的案件管辖中属于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一种特殊的地域管辖。其特殊性表现为凡属专属管辖的案件,不允许其他同级人民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动产纠纷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管辖。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使用价值受到影响的财产,例如土地、房屋、水利设施、桥梁等等。当事人因房地产纠纷,需要向人民起诉的,应当向该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起诉。

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是专属管辖吗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专属管辖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拆迁补偿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管辖。与特殊的地域管辖不同,专属管辖是一种排他性的管辖,其不仅排除了当事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选择管辖,还排除了应诉管辖的适用。当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时亦不能再使用一般和特殊的地域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的专属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专属于港口所在地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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