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赌场中放高利贷的人员,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一种是明知他人借款是用于开设赌场而向其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况完全符合最高人民和最高人民《解释》第四条关于罪共犯认定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另一种是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对于这种情况则要区分情况处理。在赌场向赌徒发放高利贷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赌场老板自己或者雇用专人在赌场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形可作为开设赌场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二是行为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主动与赌场老板或者管理人员联系,获得同意后,在赌场内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这种情形属于开设赌场犯罪的共犯。三是行为人自行到赌场向赌徒发放借款,收取高额利息,此种情形一般不构成犯罪但(以为业的除外)。
一、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司法解释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并与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罪并罚。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的场所。提供用具让他人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一)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以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关于聚众和开设赌场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5-13)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1)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2)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3)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3、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罪的共犯论处。
5、实施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1)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2)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的;
(3)组织未成年人参与,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的。
6、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通过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提供资金的形式实施行贿、受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贿赂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8、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用具、违法所得以及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9、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论处。
二、开设赌场罪从犯认定
认定开设赌场罪从犯的条件是: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一般是指在开设赌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比如看守赌场,收取费用等人员。开设赌场的,一般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会加重处罚。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