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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一般纳税人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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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提出一般纳税人申请报告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出具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着重说明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具体理由,以及履行一般纳税人义务的能力。

第二步,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纳税人在提出申请报告时,应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放的营业执照;

(2)与纳税人的成立以及经营活动相关的章程、合同、协议书等资料;

(3)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以及会计人员的会计证;

(4)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纳税人是分支机构的,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除提供上述证件、资料外,还应提供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批准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第三步,主管国税机关对申请报告和资料进行审核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的申请报告后,对有关申请资料、证件进行认真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备,内容是否属实。如发现纳税人的申请资料不实或证件不齐的,主管国税机关不予受理,并将纳税人的所有申请资料、证件退还给纳税人;如经审核资料、证件齐全属实的,应发给申请人《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第四步,填报《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在领取《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应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第五步,对认定表进行审批

主管国税机关接到纳税人报送的《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后,如果纳税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应按规定的权限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是其他纳税人的,报县、市国税机关审批;

第六步,资格认定

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上级国税机关的批件后,对批准为一般纳税人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的首页上方和领购簿上(也可发给专门的专用领购簿),加盖"一般纳税"确认专章。同时将签署意见后的申请表1份退给申请人;

法律依据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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