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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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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管辖。实践中,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管辖;

4、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管辖;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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