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劳动法规对试用期的规定有明确的规定,合理合法的试用期受到法律的保护。《劳动法》第25条关于用人单位或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之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是指劳动者实际上不符合用人单位招工要求的条件和标准。
劳动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号文件对此由专门的规定。
其中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出于对劳动者保护制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定应符合上述规定。
一、用人单位招工要求的条件和标准要进行明示,不能没有理由任意解除。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必须是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而不是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解除的。往往很多用人单位只是简单的认为试用期内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往往也直接导致劳动争议的发生。
对于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最好能够做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对员工的管理和避免劳动争议难以举证的问题。同时录用条件和招聘条件也存在一定的区别,不可把两者的概念混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该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
双方必须约定了明确、合法的试用期。如只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约定的期限为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对录用岗位制定了明确的录用条件。
此为依据该条款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录用条件包括劳动者年龄、文化程度、身体状况、思想品德、技术业务水平等,录用条件必须与录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位相关,且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并应当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否则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存在风险。
3、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需要单位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完成。
试用期一旦届满,视为劳动者已经通过试用期考核,即使是在试用期内完成了考核,且考核不合格,但用人单位未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满后也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以上四个要件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其中,第1项为必要条件,只有双方约定了试用期,才能在一定期限内完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各自的了解和考核。第2项属于条件依据,由用人单位自主确立,是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所在。第3项属于事实依据和证据要求,只有充分的证据加以佐证,客观事实才能成为法律事实,才能在法律认定中发挥作用。第4项属于时间要求,它对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进行了时间上的,即试用期内。
目前,有不少用人单位正是因为对试用期的理解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和错误,导致了滥设试用期、滥用企业权利等情况的发生。这是不利于企业人才开发和管理的,也与现行的法规背道而驰的,会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害,希望企业和劳动者正确的认识试用期,以便正确的对待和处理有关问题。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一定要符合上述四个条件之一,而且一定要在试用期内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