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国家工作人员因挪用被判刑,其中黄某成挪用了188.4万元,被判八年徒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数额巨大且不退还者,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须达到一定数额和时间,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15万元至20万元为巨大数额起点。
法律分析
【事件经过】
黄*成在担任广水市关庙镇财政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以向本所会计打借条、支条的方式,先后挪用共计188.4万元,其中用于投资股市、黄金、稀有金属市场181.77万元,用于个人开支6.63万元。黄*成受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2015年4月,黄*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此外还通报了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双龙堰村原党支部、村委会主任赵*洪,在任该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在办理村林地林权流转过程中收受他人所送现金8万元;利用管理村组织集体财产的职务便利,与他人采取隐瞒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共同私分占有村集体18万元,其中赵*洪分得7万元。赵*洪被开除党籍,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利川市东城事处王家湾社区党支部、居委会主任陈-书,在任该职期间,利用其负责辖区“三违”整治工作职务之便,为他人违规修建“三违”建筑提供便利,收受开发企业钱款3万元。陈-书被开除党籍,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法律解读】
挪用140万元,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法律顾问表示,挪用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
结语
以上三个案例中,黄*成、赵*洪和陈-书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并谋取私利。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数额巨大、进行非法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构成挪用罪。根据法律解读,挪用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处罚。这些案例提醒我们,法律严惩挪用的行为,维护公共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