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标持有人对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二)人民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在7日内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对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三)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依法审理。
(四)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裁定停止执行的。
(五)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人民经审理,分别作出以下不同裁决:
1、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行为之一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商标的持有人对于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接到起诉状之后,会在一个星期内作出是否立案的裁决,如果决定立案会在5日内将起诉状送达给被告,并要求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答辩状。
一、被拆迁人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1、起诉。起诉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6个月内起诉。
2、审查受理。人民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3、答辩。人民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4、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
5、作出判决。
6、上诉。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上诉。
7、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8、判决或裁定。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
9、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