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和行政鉴定的区别。
1、两者的认证机构不同。
中国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统一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而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由审理案件的来认定,也就是说,商标民事纠纷的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管辖,对争议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都可以认定。
2、两者认定后的救济途径不同。
对于只是针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是否可以请求复审或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对工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决定等)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或裁定不服的话,则可以提行政诉讼。
对于着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如果不服一审就着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上诉,在二审中重新认定争论商标是否着名。如果对二审的认定结果不服,理论上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重新认定。
3、两者认定后的影响力差异很大。
行政渠道认定的中国着名商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审查委员会认定,全国工商行政系统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全国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根据着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要求加强保护。
通过案例认定的知名商标,由于审理案件的某个具体(中级或高级)只是认定的,因此相比之下,该认定在系统或认定当地工商部门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但在全国其他各地工商行政部门的实际效力还不太确定。
4、两者对曾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再审或认定问题的规定不太一样。
对于来说,当事人要求保护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认定的着名商标,对方当事人对有关商标的着名没有异议,人民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将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重新审批。
对于工商部门来说,被认定为有名商标的情况下,受理的事件与被保护为有名商标的事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的有名没有异议,或者有异议,但无法提供该商标不有名的证据资料的情况下,受理事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裁定或处理事件。
受理的事件与已作为有名商标保护的事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的有名有异议,提供该商标不有名的证据资料时,应由商标局或商标审查委员会审查该有名的商标资料并认定。
认定着名商标,由于各地法官素质不同,各地对法律规定的认定条件的把握松懈,条件不太好的企业喜欢用这种方法认定着名商标
1、由于公众对认定着名商标条件过于宽松的疑问较多,目前认定难易度增加,一般需要在判决前向省高级申请审查,判决生效后向高级申请
2、目前,一些对着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公开费用高,这种认定方式的费用有增加的倾向
3、近年来,由于认定着名商标泛滥,一些认定的着名商标知名度过低,个别申请企业伪造现象严重,认定的着名商标在公众中的信赖力不断下降
4、由于中国官方的传统,一些企业和公众认为中级认定的着名商标没有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权威,一些优秀企业不屑以这种方式认定着名商标
5、一些地方对认定的着名商标不予报酬或减半报酬
6、一些地方工商部门不重视保护认定的着名商标。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