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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级别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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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包括基层人民的管辖、中级人民的管辖、高级人民的管辖以及最高人民的管辖,最重要、最复杂的是中级人民的管辖。除了法律特别规定应由中级人民、高级人民、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余所有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都由基层人民管辖。

一、级别管辖

(一)一般情况

由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诉法规定由中级人民、高级人民、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1、中级人民管辖的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2、高级人民管辖的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最高人民管辖的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因此,起诉离婚的,由基层人民管辖该案的第一审。

二、地域管辖

民诉法关于案件的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从“原告就被告”原则,应当于被告所在地管辖该案件。但是存在例外。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因此,一般情况下,起诉离婚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杯盖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但是,被告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或者被告被告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或者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告被监禁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3、两个以上人民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管辖。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至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起诉。被告不在我国境内,或者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或者被监禁的,可以至原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提起诉讼。

二、一审是什么意思

第一次审理判决该案件的就是该案件的一审人民。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中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高级人民、最高人民管辖。最高人民的第一审就是终审。

三、交通事故怎么查

1、交通事故通常由基层人民管辖,特别的可能由中级人民管辖。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地域管辖,依据的是侵权法中所规定的侵权行为地管辖规定。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级别管辖不能由当事人选择,但地域管辖是可以选择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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