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担公司债务的情形有:
1、虚假出资;
2、出资不到位;
3、抽逃出资;
4、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5、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6、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一般来讲,公司的债务,公司应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因为股东对公司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尤其是股东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1、一人公司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于股东个人财产的;
2、股东虚假出资、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应当在不实出资差额、未缴出资及抽逃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解散时,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在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公司解散时,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登记等其他过错,股东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除了上述被动债务承担,在公司注销时,部分公司股东为减少清算注销的麻烦,会主动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如果股东后续未及时履行,债权人可依据上述承诺主张民事责任。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