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步骤如下:
1、审查立案;
2、通知履行;
3、准备强制执行;
4、实行强制执行。
民事执行,又称为民事强制执行,是指人民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一种诉讼活动。
强制执行的特征如下:
1、执行只是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执行权是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只能由国家机关行使,而不能由其他的单位或者公民个人行使。在我国,行使执行权的国家机关是人民;
2、人民进行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这实际上是由民事执行程序的目的决定的;
3、人民的执行活动具有强制性;
4、人民的执行活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可以作为执行标的的财物,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有价证券,作为执行标的的行为,可以是要求债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是要求债务人不得实施一定的行为。
下列财物不能作为执行的标的:
1、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例如毒品;
2、基本公序良俗的不可执行物,例如死者的遗体;
3、基于财物本身性质的不可执行物,例如对于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不得进行查封;
4、外交豁免或者领事豁免的财物,例如使领馆的馆舍;
5、维持被执行人生存的生活必需品。
作为执行标的的行为,如果是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根据执行规定第60条的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