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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财产不可用于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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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财产不得用来抵押:土地的所有权;法律禁止抵押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及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七)法律、行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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