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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被强制执行,我是否有权在执行前赎回担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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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人在担保物被强制执行前,有权利行使赎回权。但是,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担保债权,否则将被视为放弃赎回权利。

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七百二十二条:“抵押权人在担保物被强制执行前,有权行使赎回权。但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全部担保债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当事人在执行前,有权申请支付一定数额的担保金或提供其他担保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四条:“抵押人或者抵押权人在担保物被强制执行前,有权行使赎回权。”

综上所述,抵押权人在担保物被强制执行前有权利行使赎回权,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部担保债权即可。但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则将被视为放弃赎回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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