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专项款构成挪用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法律分析
挪用专项款违反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挪用专项款构成挪用罪,挪用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拓展延伸
挪用专项款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挪用专项款是指将本应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挪作他用,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我国法律,挪用专项款属于贪污犯罪的一种表现形式,涉及到刑法、行等多个方面的法律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和金额的大小,挪用专项款的法律责任可能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刑事处罚等。行政处罚可能涉及罚款、责令退还、吊销资质证书等;经济处罚可能包括罚金、赔偿等;刑事处罚则可能涉及拘役、有期徒刑等。对于挪用专项款的违法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护专项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结语
挪用专项款违反刑法,构成挪用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专项款是将本应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挪作他用,违反法律法规。根据不同情况和金额,法律责任可能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刑事处罚等。法律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以保护专项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