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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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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专职消防队伍建设和管理,提高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青海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专职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伍和单位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以外,由各级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单位专职消防队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组建的专职消防队伍。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1、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城市和县级所在地镇;

2、国家标准《乡镇消防队》规定的乡镇;

3、其他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地区。

二、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1、大型发电厂、大型煤矿、民用机场;

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法律依据:《青海省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办法》

第四条 各级应当将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伍的制定、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设区的市、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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