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的计算公式进口货物的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额。
具体解析如下:
1、税率指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比率。组成计税价格等于关税完税价格加关税加消费税;
2、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根据有关规定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审定或估定后通过估价确定的价格;
3、关税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4、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
下列项目免征: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综上所述,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50%为财政收入,50%为地方收入。根据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金扣除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三大税收类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